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 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