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鉴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 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 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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