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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