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 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 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 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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