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二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四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 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 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 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七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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