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 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