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 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 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 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 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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