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 将其播放的广播 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 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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