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第七十四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第七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 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