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仲裁调解,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 应当坚持调解优先 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第六十九条,对未经调解 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七十条,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七十一条,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第七十二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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