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