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坚持有错必纠 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 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