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 书证,二 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 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 又无其他证据印证 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 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 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