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 书证,二.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 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 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 又无其他证据印证 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 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 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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