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 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一百零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第一百零四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一百零五条、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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