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原始权益人、第三十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 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第三十二条.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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