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 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 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三 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 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