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 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 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 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 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 以上的损失.四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 以上,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 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