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 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 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 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 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 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 资产转让协议 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 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 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 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