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