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 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 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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