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 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 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