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 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 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 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 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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