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 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 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