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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