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十五条。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凭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经办人身份证明 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 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