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 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 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