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 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 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 伪造.变造 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 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