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 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条、印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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