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 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 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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