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汇.管,理,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 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 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 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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