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的顺利实施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 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 签订的协议 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 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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