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 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 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 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 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 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 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