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 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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