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 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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