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 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