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 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 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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