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