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 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 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 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