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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条,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第四十一条、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 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 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二.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第四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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