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登,记。第二十九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三。军人退役的.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 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 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 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 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三十二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 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第三十五条、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一 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 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四、被私自裁切的,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第三十八条、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第四十一条、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 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