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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登.记,第二十九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一.生育子女的,二,收养子女的 三、军人退役的。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 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 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三十二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 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 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第三十五条。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四,被私自裁切的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第三十八条.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 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 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第四十一条.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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