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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迁,移、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报户口迁移。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四.录。聘,用调动的,五,符合随军条件的。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公民在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单位集体户 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或者拆迁地址上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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