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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迁,移、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四十七条、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 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二 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第四十九条,公民在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 应当将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或者拆迁地址上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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