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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注,销,第四十二条,死亡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 注销户口。第四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一.加入外国国籍的。二,应征入伍的。三 往香港.澳门 台湾定居的 四 多重户籍的。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第四十四条.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第四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 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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