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 受理、办理.回复.报告 归档.保密制度。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 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