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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二、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转办。交办机关、转办,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 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 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 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二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 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 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信访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处理决定书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 并抄送原办理机关.二.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复查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并在复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并告知原办理机关.三,复查后 确认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 处理不当的.复查机关可以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并告知信访人、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一 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 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 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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