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 检举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缓报,隐瞒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三.在维护信访秩序中不履行职责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拒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人告知或者答复、拒不告知或者答复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或者谎报 不报办理结果的。六,丢弃,隐匿或者擅自篡改。销毁信访材料的 七.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 检举材料擅自转交或者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和人员的。八 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歧视或者打击报复的,九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十 应当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说服教育无效。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将其带回教育处理,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