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 不得刁难 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权益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六、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处理 答复其信访事项或者提出复查。复核和听证其信访事项的申请.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 拦截车辆、阻断交通,二 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五,侮辱 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