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三 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计划和提取申请。四 负责与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的协议,并予以监督。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情况,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委托银行承办。并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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