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七条 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 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代表及特邀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二,对违反住房公积金使用原则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三 接受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 市公积金中心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计、第二十九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凭证.职工可以凭证查核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房的储存余额应当于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 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 职工或其所在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行监督。职工对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同意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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