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 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第三十九条,城镇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条.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由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日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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