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 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 残疾人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 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第五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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