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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福利.第二十二条。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或者由社区服务机构安置供养.属于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五保户供养规定。采取集体或者分散供养的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对流落街头的残疾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社会各方面应当给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活动途经街道,交通路口时.交通民警、行人和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给予照顾,第二十五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 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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