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但约定或者承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外.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在业务宣传和推广中设置消费陷阱 欺诈消费者,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作的宣传说明应当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一致,第十四条。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商业广告.店堂告示.服务指南、购物凭证,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的权利.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选择调解,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五 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展销会举办者 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 地址,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参展者、场地和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号码。购买条件,联系方式等告知消费者,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 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保证计量结果准确,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复核计量结果,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强制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标价外的费用 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需要保修的商品提供保修凭证、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不得以收据,保修凭证等代替发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 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用的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 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者其他责任 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担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无相同型号、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前款所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包括下列情形。一、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作答复.二.经营者在承诺履行义务后5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不履行承诺义务、三、经营者逾期未履行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消费者协会作出的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奖品 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等的 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任,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收入和财产状况 指纹.血型 病史等个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关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