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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成立消费者协会.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消费者协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域内设立消费者组织,在村,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在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设立消费者联络站,方便消费者投诉,咨询。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消费者代表等组成,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所需的编制、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五十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 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三,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 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 分析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消费者或者挂牌警示 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设区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比较.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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