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粉尘卫生标准的监测 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十六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场所粉尘的测定周期是、一、石棉尘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二次 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下的粉尘作业场所 粉尘浓度每三个月测定一次 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矽含量每年测定一次、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测尘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市。地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测定方法应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技术要求,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和测尘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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