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二 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敬告 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任意拆除防尘设施 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的罚款.三 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 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权限,一、警告 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二、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停业整顿的处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企业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