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测尘制度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敬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可并处挪用经费总额10,的罚款,三 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招收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的处罚。逾期不采取措施治理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 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而擅自施工。投产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可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权限、一 警告,限期治理.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二,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决定,三,停业整顿的处罚,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罚款应正式出具收据、并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 监测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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