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 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三 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 胸廓疾病 四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 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二,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监测合格率低于60.时 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粉尘、监测合格率高于60、时,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 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时 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 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职业史 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三.结核病接触史.四、一般临床检查 五 胸部X线摄片,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 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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