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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职工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粉尘作业。一,活动性结核病.二、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是。一,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二,作业场所中石棉尘或游离二氧化矽含量10。以上的粉尘、监测合格率低于60.时。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三.作业场所中游离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粉尘 监测合格率高于60,时 作业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粉尘浓度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时 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一.职业史,二,自觉症状及既往史 三。结核病接触史 四 一般临床检查、五、胸部X线摄片 六、其它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 必须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治疗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 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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