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二条 生产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 柜 水晶 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第二十四条、殡葬运尸专车经县以上交通部门核定后、免交车辆通行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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