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 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七条目录管理。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报送市经信委,产品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生产管理 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 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九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电动 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符合登记上牌条件、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第十条。残疾人轮椅车的销售管理。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按照方便购买 有利监督的原则共同确定,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限下肢残疾人员凭相关证明购买。每人限购一辆、第十一条举报投诉。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十二条 协调配合机制,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第十三条环保要求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 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 回收的废旧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电池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