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登记车种.下列非机动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后,方可上道路通行.对尚未取得非机动车牌证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四。市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市残联出具的证明。下肢残疾人员限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除市政 环卫等公用事业特殊需求外,停止办理人力三轮车登记上牌 第十六条,准予登记上牌.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工本费按照财政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第十七条变更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住所地发生变动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转移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注销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牌证补领。换领、非机动车牌证灭失,损坏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第二十一条。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 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 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登记办法,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